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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
1.爱尔兰商标法前身是1963年商标法案,后于1996年7月1日被撤销,但仍然适用于在该日期前提交的申请和所核准的注册的有效件。现行商标法包括1996年7月1日生效的商标法案及其实施细则、1996欧洲共同体商标法条例、1999年专利商标法费用条例、2001马德里议定书实施条例。
2.在1996年商标法生效前提交的服务类别上的商标申请,其申请日统一为1996年7月1日。新商标法适用于现存注册商标,但不适用于1996年7月1日前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持续到该日期之后但按照旧商标法并不构成对注册商标侵权的行为。
3.爱尔兰商标权的获得基于注册原则。
4.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系列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均可以在爱尔兰申请注册。商标申请可以一标多类,但每类必须缴官费。
5.爱尔兰采用商标注册国际分类标准。爱尔兰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虚假产地标记马德里协定》、《商标法条约》、《国际注册‘与德里协定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二、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商标指任何可以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并且可以将商标所有人的商品或服务同其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标志。商标可以包括文字、姓名、图案、字母、数字、产品外观或包装。
系列商标是指彼此在实质要素上相似但在非显著特征上有所区别而且这种区别并不是实质性影响商标特征的一些商标。
证明商标是指表明其所用的商品或服务由商标所有人在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原材料、设备、生产或提供方式、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性上进行证明的商标。集体商标是由某个组所有并由其成员用来区分其商品或服务的商标。
爱尔兰新的商标法废除了对联合商标、防御商标的规定。注册的防御商标从2001年7月1日起也可以由于不使用而被申请撤销。
申请人可以在注册申请时要求保护商标在使用中所采用的某种颜色或颜色组合从而树立商标的特殊特征,但注册保护实际并不局限于所声明的颜色。黑白商标的注册实际等同于所有颜色的注册。
三、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一)驳回的绝对理由
注册A簿和B簿的区别已被1996年新法所废除。注册申请驳回的绝对理由基于第89/104/EEC欧盟法令的规定。以下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即使注册,也应被宣告无效:
1.不能用书面形式表现或无法将一个主体的商品或服务同另一主体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标志;
2.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
3.商标仅仅由在商业中表明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产地、生产或提供时间或其他类似特征的标志所组成;
4.仅仅由本国语言或商业正常公认实践中的通用标志所组成的商标;
5.仅仅由来源于商品特性的商品外观所组成的商标;
6.仅仅由必须获得某种产品技术效果而采用的产品外观所组成的商标;
7.仅仅由能给商品带来实质价值的商品外观所组成的商标;
8.违反公共秩序或公认道德准则的商标;
9.在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产地等特征上欺诈公众的商标;
10.根据欧盟法律禁止在爱尔兰使用的商标;
11.申请人恶意申请注册的商标;
12.爱尔兰国徽或类似国家标志、徽章,除非征得爱尔兰企业、 商业及就业部的同意;
13.其使用会导致误导或严重冒犯的爱尔兰国旗图案。
如果在申请日前商标已通过使用而获得显著性,则以上第3—5种驳回理由可以被克服。
注册官可以拒绝含有下列成分的商标的注册申请:
1.“专利”、“已获专利”、“注册商标”、“版权”或其他有类似效果的文字或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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