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支敦士登商标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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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国际商标在线 点击数: 关键字:列支敦士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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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
1.列支敦士登的商标法以瑞士的商标法为蓝本,于1928年10月26日实施并经1952年和1964年两次修改。现行商标法是1996年12月12日颁布实施的,实施细则于1997年4月1日颁布实施。
2.列支敦士登商标权的获得基于注册原则。
3.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联合商标以及集体商标可以在列支敦士登申请注册。
4.列支敦士登实行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
5.列支敦土登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二、可注册商标和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列支敦士登规定,任何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的文字、字母、数字、图画、三维形式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用作商标。商标可以用任何语言注册。但是除了已被普遍接受的标记以外,常用标记、与良好道德风尚相违背的标记、误导公众的标记、公章、奥林匹克标志,红十字标志以及国旗不能取得注册。
制造、贸易或服务企业团体允许注册集体商标。这些团体无须拥有法律人格。只要该团体有权利和义务起诉或被起诉。
三、申请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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