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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
1.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和实施商标法律的国家之一,自1857年月23日第一部商标法问世迄今,已有一百多年商标立法的历史。1964年12月31日的商标法接替1857年法实施了25年后,由1991年1月4日第91—7号法令通过的新的《法国制造业、商业和服务业商标法》取代。随后,该法又再次修改,于1994年8月4日经第94665号法令通过生效并实施至今。
2.法国商标法属于大陆法系,商标权的获得基于注册。
3.法国接受对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注册申请。
4.在法国,商品和服务的分类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 际分类尼斯协定》规定的分类法。
5.法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同时也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议定书》以及《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的成员国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
二、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法国商标法将商标称之为:“一种能以书写描绘表示的,用于识别自然人或法人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具有显著特征的由下列要素构成的商标可以注册:
1.文字、组合文字、地理名称、姓氏或笔名、数字、字母、首字母、缩略词等任何形式的名称;
2.声音标记,如声音,音乐语言;
3.图画、标签;戳记、花边图案、立体形状、浮雕、全息图像、图形、合成图像、特殊的外形(尤其是产品或产品包装的外形或表示某种服务外形)、条纹;颜色的特殊调配、组合或细微差别。
三、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一)不具备商标显著特征的名称或标记
1.在公共用语或专业用语中,用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常用、通用及必要名称或标记;
2.用来表示商品和服务的一种特征,尤其涉及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产地、商品生产或提供服务的时间的标记或名称;
3.那些仅由表示商品性质或功能的外形构成的标记或表示商品主要价值的标记。
(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名称或标记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三所示的禁用标记;
2.违背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以及法律禁止使用的标记;
3.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产地来源方面产生误解的标记;
4.有损于在先权利的标记。这些在先权利主要有以下八种:
(1)已经在先注册的商标或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所指的驰名商 标;
(2)可能在公众中引起混淆的公司名称或称号;
(3)可能在公众中引起混淆的在整个法国境内知名的商号或商店字号;
(4)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
(5)版权保护的权利;
(6)受保护的工业外观设计;
(7)第三人的人身权利,尤其是姓氏、笔名和肖像;
(8)地方实体的名称、形象或声誉。
四、申请人的资格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无论其对想要注册的商标是否使用过,均可以提交注册申请。
商标权利可以以共有形式获得。
第一个申请人的商标将获准注册并拥有该商标的专用权。
(任何巴黎公约成员国国家的公民,不论其商标在本国是否申请或注册,均可以在法国提交注册申请。)
在法国领土上既无住所又无营业所的非巴黎公约成员国国家的外国申请人,提交申请必须具备下述两个条件:
1.外国申请人居住或设有营业所的国家与法国有商标保护互惠条约。
2.其商标已在外国申请人居住或有营业所的国家提交了申请或注册。
外国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须委托当地代理人办理。
五、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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