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概况
1.葡萄牙于1995年6月1日开始实施新工业产权法。该法取代了1940年的第30679号法令,使葡萄牙商标法规与1989年12月21日的第89/104号欧共体指令统一起来。新工业产权法实行的双法制,包括第15/95法令和16/95法令。新法进行的修改主要体现在:
(1)凡是能够以文字表述的商品和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联合商标、证明商标、立体商标、音响商标均可在葡萄牙申请注册;
(2)一个商标申请可以指定多项商品或服务,废除了以前一份商标申请只能指定五项商品或服务的规定;
(3)商标申请提交后,增加了预先驳回程序。在此期间商标申请人或代理人可以约见商标审查官;
(4)增加了部分驳回程序;
(5)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程序必须在商标申请日起18个月内结束,作出驳回商标申请或接受商标注册的决定;
(6)商标申请审查中引入了同意书机制;
(7)接受商标部分转让申请;
(8)除了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外,增加了对著名商标的保护;
(9)商标注册经过10年后依然可以被无效,经过5年后依然可以被撤销;
(10)商标异议申请和异议答辩时间缩短至2个月,不可延期。
葡萄牙商标法律规定分别通过下列法令来体现:
(1)1940年8月24日制定的,同年10月1日生效的第30679号法令,该法令于1977年8月24日依第348/77号法令修改;
(2)1980年6月29日生效的第176/80号法令;
(3)1983年第425/83号法令;
(4)1984年1月18日的第27/84号法令;
(5)1987年第40/87号有关澳门的法令。
根据商标法规定,包含企业名称或徽记的商标注册必须通知国家企业登记处。企业登记处只承认已经备案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必须登记以获得商标申请或注册取得的权利,从而避免企业名称与商标注册冲突的法律诉讼。
2.法律对商标的保护采取申请在先的原则。在葡萄牙领域内既无营业场所,又无住所的外国申请人,在提交商标申请时,需提交其申请商标已在原属国提交注册申请或获准注册的证明。商标独占使用权只能通过商标注册获得。
3.葡萄牙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联合商标和系列商标、防御商标和色彩商标、立体商标、音响商标的注册申请。对大多数商品和服务而言,商标注册不具有强制性,但某些商品,如酒、杀虫剂、珍珠云母、矿泉水、鞋等商标注册具有强制
性。
4.葡萄牙商标注册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中规定的国际分类。一件商标申请可以涉及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就商品或服务分类问题而提起的复审必须在商标申请公告期起30日内向工业产权局提出。
5.葡萄牙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关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议定书》、《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海牙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二、可注册商标构成要素
企业商标是企业家、农业家,或手工业者区分其产品的标记;而商业商标是经营者区分其所经销的商品的标记,即使该商品不一定是其自产的。
商标可以由图形或组合图形构成,可以为文字、图形、徽记,无论该商标以何种方式使用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目的是能区别他人与之相同或类似的商品。
此外,葡萄牙对于实业家、商人、农业家和其他生产者产品进行嘉奖的任何形式的奖品的注册,有特殊规定。
立体商标、商标只要能以文字表述出来,均可以获得注册。
同—个实体或机构可以就其所有的一系列商标提交一份商标申请,即使其生产的产品在档次、价格及质量上有不同。每一个系列的商标将视为一件独立的商标,但系列商标的所有权不能分割。
颜 [1] [2] 下一页
相关内容导读: 葡萄牙商标的续展、使用、转让、许可、撤销 葡萄牙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