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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
1.由于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波西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以及马其顿共和国先后宣布从南斯拉夫独立,1992年4月27日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重新组建,现只包括塞尔维亚和黑山。前南斯拉夫法在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依然有效。以前在贝尔格莱德专利局注册或申请的在先权利依然有效,不需要确认或再注册。商标申请仍和以前一样,需向设在贝尔格莱德的专利局提交。
南斯拉夫现采行商标法是1995年3月21日由南斯拉夫议会通过,1995年4月1日生效的新商标法。取代了原1981年6月27日南斯拉夫发明、技术发行和区别性标记保护法。该新商标法力图使南斯拉夫的商标法与欧共体的商标法一致起来。
2.在南斯拉夫商标所有权只有通过注册获得。
3.南斯拉夫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注册。目前,音响商标、气味商标和味觉商标不接受注册,联合商标、系列商标和防御商标注册申请也不予受理。
4.南斯拉夫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5.南斯拉夫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马德里议定书》、《商标法条约》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的成员国。
二、申请人资格
从事已登记经济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劳动联合组织可申请商标注册。
从事已登记的经济活动的外国申请人可以基于双方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公约或者基于互惠申请注册。外国申请人必须指定南斯拉夫的代理。
三、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法律规定,商标是能够用来区分某人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的标志。
商标可由文字、图形、词句、名称、数字及其组合构成。此外,颜色组合、立体商标也可注册。标语原则上可作为商标保护。但地理名称要作为原产地名称单独注册。
在确定某一标记是否能区别商品或服务时,应考虑各种情况,特别是在南斯拉夫使用的时间和范围。
四、不可注册的商标的构成要素
1.违反法律或道德的商标;
2.不易在商业活动中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商标;
3.仅仅表示商品或服务的类型、目的,或生产的时间和方法、质量、数量、价格、重量或产地名称的商标;
4.某种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的商标;
5.外观或内容会在市场上导致混淆的商标。特别是会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是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型号、质量或其他特征的商标;
6.含有控制和保证商品质量的官方标记或品质证明的商标或与其近似的文字和图形;
7.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使普通消费者造成混淆的近似商标;不接受在先权利人的同意书。在类似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与他人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8.含有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官方盾形纹章、旗帜、标志、名称、名称缩写或模仿物的商标,只有在有关国家或国际组织主管当局同意的情况下才可注册;
9.注册含有在世或已故者的名称或肖像的商标,必须得到其本人或家属的同意;
10.注册含有历史人物或名人的名称或肖像的商标,必须得到主管当局的同意。
五、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一份商标申请可包括多类商品或服务。
(一)申请所需文件
1.经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可在官方规定的期限内补交)。
2.按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提供商品或服务。
3.申请人的名称、国籍、地址和营业范围。对外国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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