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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斯拉夫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许可及后期使用         ★★★

在南斯拉夫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许可及后期使用

文章来源:中国国际商标在线 点击数: 关键字:南斯拉夫
 一、商标注册有效期和续展

    (一)有效期

    南斯拉夫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申请日起算。

    (二)续展

   只要及时支付续展费用,商标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申请要在注册期满前提交。在期满后3个月内的宽展期内提交续展,需支付续展费20%的罚金。此后6个月内提交,需支付100%的罚金。如果一个商标因未及时支付续展费而失效,商标注册所有人在注册商标

失效后1年内有权要求重新以其名义在同种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失效商标。在商标注册期满后1年内,他人不可在同种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由于未及时续展而失效的商标。续展申请文件:

    1.委托书(在续展时,如未更换当地代理可免交);

    2.由当地代理签署的续展申请书。

    二、商标的使用

    在南斯拉夫,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强制的。连续5年未按要求使用而且没有正当理由的,他人可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举证责任在商标所有人。被许可人的商标使用被视为有效使用。

    注册标志为南斯拉夫文的“注册商标”或⑧符号。注册标志的使用是自愿的。

    三、转让、许可

    (一)转让

    商标可带商业或不带商业转让。可就注册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转让。商标的注册申请也可以转让,转让必须是书面的而且必须备案才可对抗第三方。

    备案所需文件:

    1.由受让人签署的委托书,不需认证;

    2.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签署的转让协议。协议中要求说明转

    让费用的数额。一般情况下,转让人的签字必须公证并经南斯拉夫使馆认证。受让人的签字不需要认证。

    集体商标不能转让。使用被保护的产地名称权利也不能转让。

    (二)许可

    商标许可只有在同时许可或已经许可保证注册商标所用的商品或服务质量的技术条件的情况下才可被批准。否则许可协议无效。

    许可协议必须特别说明许可的期限、许可的范围、是否独占许可及许可费用。

    许可协议必须是书面的。许可协议备案是自愿的,但备案后才可以对抗第三方。

    集体商标不能许可。

    所有转让、许可及其他移转文件都要首先经南斯拉夫联邦能源和工业委员会批准后才可到专利局登记备案。

    外国的药品商标只能转让给南斯拉夫企业,并不得再转让给外国企业。药品商标不能许可使用。

    四、撤销

    商标的在先使用人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有权申请撤销在相同

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超过5年,在先使用人不得再对在后注册的冲突商标提出争议。

    撤销申请要向法院提交。如果法院裁定有利于在先使用人,在先使用人必须在裁定之日起3个月内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注册申请。

    利害关系人可在商标注册后的任何时候基于下述理由向专利局申请撤销某个注册商标:

    1.商标的注册违背了法律;

    2.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在先注册商标近似的;

    3.商标所有人的企业终止;

    4.商标注册后连续5年没有在南斯拉夫使用。

    集体商标的使用如果违背了使用管理规定,也可被撤销。

    五、放弃

    1.商标所有人声明放弃权利,但须获得对该商标享有备案的其他权利的第三方的书面同意。

    2.未能及时支付费用。

    所有人可以在商标失效后的1年间在相同商品和服务上申请该商标。

    六、侵权

    未经商标所有人的同意,在商业活动中在相同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包括在包装材料上、在目录册上、小册子、说明书、广告、发票和信函中的使用)被视为侵权。模仿注册商标使用也被视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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