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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的驳回
申请商标如果属于商标法绝对禁注条款中所列的标记,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将其商标申请予以驳回。申请人如果对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的驳回决定不服,可以向瑞士知识产权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如果对该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仍不服,还可以向瑞士高级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此外,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不对申请商标是否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进行审查。有关与在先商标的权利冲突,通过异议程序解决。
二、商标注册的有效期和续展
(一)有效期
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获得申请日起计算。
(二)续展
依注册商标所有人的申请,在按规定缴纳费用后可以办理续展。续展后有效期为10年。续展申请要向联邦知识产权局提交。续展申请应在注册有效期满前12个月内提交,也可以在有效期满后6个月宽展期内提交。在宽展期内提交的,还要额外缴纳费用。
(三)注册商标的效力
商标注册赋予该商标所有人在其注册指定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享有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标记的行为,
特别是:
1.在商品和包装上张贴其商标;
2.为了推销商品,将其商标使用在商业活动中;
3.为了商业目的存贮商标标识;
4.使用其商标推销商品和提供服务;
5.维进出口目的使用其商标;
6.将该商标粘贴在公文信笺上,或者为了广告的目的以其他方式在商务活动中使用该商标。此外,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商标代理人或其他使用者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该商标。
三、商标的异议
瑞士商标法规定,自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在先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申请人均有权向瑞土联邦知识产权局提交异议申请。异议申请书应一式2份,内容包括:异议人的名称或公司名称和地址;作为提出异议所依据的在先注册商标证号,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号及被异议人的公司名称;说明异议涉及范围的声明和异议理由。如果异议人委托代理人提交异议申请,要在异议期限内提交委托书。
异议申请符合规定要求,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将通知被异议人在规定期限答辩,异议答辩书应一式2份。在第一次答辩中,被异议人可依法对异议人不使用其在先商标提出诉讼。如异议答辩系代理人办理,要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委托书。当事人如果对瑞土联邦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异议裁定不服,可以向瑞士知识产权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该复审委员会对异议复审作出的裁定为终局裁定。
四、商标的撤销
在下列情况下,一个注册商标可以被全部或部分撤销:
1.商标所有人要求撤销;
2.商标没有按规定期限办理续展;
3.经法院的终局裁决注册商标被撤销;
4.瑞士联邦主管部门,有权违反商标法规定的注册商标主动作出撤销的决定。
五、商标的使用
注册商标在连续5年内必须使用。
商标所有人无正当理由,自公告后3个月异议期满之日起或在出现异议程序情况下待异议程序结束之日起,连续5年没有将其商标使用在注册指定商品或服务上,该商标将会通过法院程序全部或部分丧失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提出撤销连续5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必须提出该商标没有使用的可信服的理由,然后,由该注册商标所有人提出相反的证明。
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完全取决于该商标是否使用在注册时的指定商品或服务上。对商标外形的使用,只要不影响注册商标的基本特征,可视为注册商标的有效使用。商标所有人同意的商标使用,可视同为
所有人的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相关的任何使用都可以视为合理使用。
对任何人提出撤销5年不使用商标的诉讼都将予以受理。
六、商标的转让和许可
商标权可以部分或全部转让,即商标的转让可以基于全部注册指定商品或服务,也可以基于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商标的转让仅限定在瑞士领土。商标转让必须是书面形式才能生效。转让必须在官方商标登记簿上备案。这样,在发生商标纠纷时才有权对抗第三人。
商标所有人可以准许第三人在瑞士整个领土上或瑞士的部分地区就注册商标的全部或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使用其商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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