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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注册的有效期和续展
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自申请日起算。续展申请可以在期满前1年内提交。在期满后6个月内提交要缴纳罚款。
续展申请文件:
1.商标原注册证或副本;
2.10张商标图样。
1993年1月1日前经前捷克斯洛伐克专利局核准的商标注册,在注册期满时,需分别向捷克工业产权局和斯洛伐克工业产权局提交续展。
二、转让、变更和许可
(一)转让
商标所有人可通过书面协议将其商标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适合成为商标所有人的法人或自然人。转让协议要经工业产权局批准而且在登记注册后生效。受让人的营业活动必须包括商标所注册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项目,违反该规定会导致注册商标的撤销。转让不可以误导消费者。
此外,在商标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可就申请中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转让给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法人或自然人。
转让所需文件:
1.包括商标注册号和商标图样以及商标所有人和受让人名称和地址的申请书;
2.经受让人签署的委托书;
3.经公证的转让协议。
(二)变更
商标所有人可在自变更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工业产权局在注册簿中登记其名称、地址、营业范围的变化。
(三)许可
允许契约性的许可,但要经工业产权局批准。许可合同自在工业产权局登记备案后生效。只能许可给经营范围包括商标所注册的全部
或部分商品或服务项目的企业。如果授予许可易使消费者误认,这种许可不会被批准。
许可备案所需文件:
1.包括有注册号、商标图样、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名称和地址的申请书;
2.经公证的被许可人营业执照;
3.经公证的包括有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地址、注册号、商标图样、授予商标权的范围、条件、被许可人保持质量的义务、许可人监督质量的权力、有效期限以及许可合同期满状态的许可合同。
三、使用要求
商标若无正当理由在斯洛伐克连续5年不使用,他人可提出撤销诉讼。
被许可使用人的使用被视为所有人的使用。要求商标所有人和被许可使用人严格按照商标注册的形式使用。商标在商品、包装或商业
信函及广告上的使用均可视为使用。使用证据可包括定货单、发货票据、发票、制造商品或提供服务数量的声明或广告情况。
集体商标必须和集体商标合法使用人的商标一起使用。在集体商标使用人无商标的情况下,要和使用的名称一起使用以便清楚地表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斯洛伐克的注册标记为“ochranna znamka”或“Ochr—zn”。在斯洛伐克,注册标记的使用是自愿的。
四、失效和撤销
(一)失效
1.商标所有人声明放弃其商标权,商标权自向工业产权局提交放弃声明之日起终止;
2.商标到期未续展;
3.商标所有人消亡,除非在此之前将商标权转给新所有人;
4.商标注册被商标局撤销。
(二)撤销
1.如果工业产权局依据职权或根据他人的要求查明商标的注册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连续5年未使用,工业产权局应当撤销该商标。
2.在工业产权局查明受让人的营业范围不包括商标注册所及的商品时,工业产权局也可撤销该受让商标。
3.在先商标注册人认为在后注册商标在同种商品或服务上与其商标近似,且在后注册不足5年的,可以向工业产权局提出撤销在后注册商标。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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