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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注册的有效期和续展
波兰的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自申请日计算。申请日可以是申请交到专利局的日期,或在任何波兰邮局投递的日期。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
续展申请须在注册期满前1年内提交。可有6个月的宽展期。
二、商标的转让和使用许可
(一)转让
商标可以转让。转让合同自在商标注册簿上备案之日生效。除非不存在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解的危险或者转让人在同种商品或服务上没有其他相似商标的注册,否则商标必须连同企业一并转让。
(二)使用许可注册人可授权其他企业在注册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使用其注册商标。除许可协议中另有规定,被许可人有权以和注册人同样的方式使用商标。被许可人同注册人一样享有对第三方的权利。
三、注册商标和注册标记的使用
若无正当的理由,注册人连续3年未在波兰使用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会被撤销。在提交续展申请时必须证明商标的使用或未使用的正当理由。
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或商品包装上、在商业中推销商品、在有关商品的文件中标明该商标,或在波兰大众传媒上宣传该商标。经备案的被许可人的商标使用是可接受的。
上述使用的规定只适用于1985年7月1日新法生效以后注册的商标。
注册标记的使用是自愿的。注册标记可采用®或“Reg.NO.……”(注册号)
四、撤销
(一)商标注册可以基于下述理由被撤销
1.注册人放弃注册;
2.注册保护期满而未续展;
3.和商标注册有关的经济活动中断;
4.3年不使用;
5.商标失去了识别性;
6.商标侵犯了另一个在波兰在先注册的商标或未注册但驰名的商标的权利。
(二)撤销诉讼的时期
基于侵权提出的撤销,必须自被告知该商标申请之日起3年内提出
驰名商标的使用人可在自与之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或自与之相同或近似商标开始使用之日起5年内提出撤销。
基于注册商标连续3年未使用的撤销可在注册期间任何时候提出
五、侵权
注册入获得在波兰商业中在注册所核定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的专用权。他可要求侵权者停止其侵权并可要求经济赔偿,它还可要求法院命令查封侵权商品。
六、未注册商标
未注册商标可以使用,但根据商标法不予保护。在波兰,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可对相同或相似商标提出注册无效并停止使用的申诉,时限规定见上节撤销。如果超过了时限,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可要求他人
适当更改注册商标以避免混淆。如果侵权者有恶意行为,注册无效并停止使用的申诉亦可在5年期限后提交。
七、海关
无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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