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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注册的有效期、续展和使用
德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提出申请的次日起算,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也是10年。申请续展时应当附上委托书并按规定缴纳规费。
续展费用在注册到期后的2个月内可以缴纳,在该期限后若还未缴纳规费,将发出付费处罚的最后通牒;若在期满6个月内或最后通牒下达1个月后还未缴纳续展费用的,注册将被撤销。
续展所需文件:委托书,无须认证。
法律规定商标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应当使用。对于根据马德里协定而延伸到德国的国际注册商标,5年的起算日始于该国际注册生效后的1年。若一个商标被异议或初审时被驳回,5年的起算始于该商标所有人收到其商标已在德国受到保护的通知之日。这一日期将在商标公告上刊出。
商标的使用包括在德国出售的商品上的使用和其包装物或容器上的使用,并且包括伴随商品的宣传材料的使用或在贸易博览会上单独展示宣传材料而随后将商品本身输入德国的使用,在供出口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也被认为是符合要求的使用。在这里,使用仅指在注册的具体商品上的使用,但具体商品上的使用也可以包括在其他商品上的使用,只是后者应当是范围较宽的前者的衍生。
德国人或瑞士国籍的公民在瑞士使用注册商标也被视为是符合要求的使用。
二、转让和许可
德国的法律规定,因商标的注册或申请而享有的权利可以转让给他人。在原所有人的确认下,新的法律继承人应该在商标注册局备案并办理转让手续。如果原所有人去世,则继承人必须接受原名称。
只有经官方核准转让后新的所有人才能实施其权利;法律规定,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取得的权利和集体商标实际注册得的权利都不得转让给他人。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时应当附上受让人签署的委托书、转让人签署的转让书和受让人签署的接受转让书。
所取得的权利可以抵押或受到法律的强制执行。取得的权利可能是对部分或全部商品或服务的专用权或非专用权。
是否使用®,™,或“Eingertragenes Warenzeichen”由所有人自己决定。
滥用注册标记的可以被起诉并赔偿损失。任何人,无论是无意或故意欺瞒消费者,将注册标记贴附在商品、包装、容器或将其使用在广告、报价单、商业信函、发布信或账单中,或将注册商标、姓名、公司名称、其他人的装潢、国家的徽记和旗帜、当地组织或社团的名称及徽章用于商品上以及为销售、储藏或商品的流通提供便利的人均将被判处监禁或罚款。
三、撤销
如果在先权利人对商标提出异议,该商标因无效而被撤销。如果在5年内在先权利人知道该商标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并没有提出异议,则该商标不予撤销,商标以不道德手段注册的除外。在先使用商标、驰名商标的所有者若在提交异议之前允许注册商标的使用,则该商标不予撤销。
注册或使用在先的知名商标或贸易委任机构在注册商标注册时日还不具有知名度时,则该注册商标不予撤销。若有撤销倾向或因注册商标公告时的绝对保护壁垒本应被撤销的注册在先商标无权要求注册商标的撤销。
如果注册商标只是在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上无效,则撤销也仅限于该部分。撤销请求书应提交德国专利局。如果商标所有人自收到专利局撤销通知两个月内没有申辩,则该注册被撤销。
法庭受理对有撤回倾向商标或在先权利人对商标注册所有人的上诉。5年未使用的商标将被撤销。注册商标所有人对5年未使用商标开始恢复使用的6个月内若没有提出上诉,则无权再要求撤销该商标。受到未使用上诉威胁而对商标的使用不能视为撤销与否的证据。
撤销请求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对有记载的所有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提出。
如果,在撤销请求之前或之后商标已经许可他人使用,则裁定对被许可人有同样的效力。如果撤销请求是在企业已停产的事实基础上,则该请求要首先提交专利局,由专利局通知注册商标所有人。如果该所有人在一个月之内没有申辩,则该商标将被撤销。如果该所有人提出申诉意见,则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撤销申请。
此外,德国法律还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在任何时候要求撤销该注册商标。
有以下情形的,集体商标可以经他人申请予以撤销:
1.作为注册人的机构已不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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