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商标注册的侵权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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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
(一)构成商标侵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指定商品或服务上复制、使用或粘贴以及使用一个复制的商标,即便这种使用加注了“配方”、“方式”,“系统”,“模仿”,“类型”“方法”字样,也属侵权;
2.未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对已使用的注册商标的规范外形进行删除或改变;
3.未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与注册商标的指定商品或服务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复制、使用或粘贴以及使用一个复制的商标,并足以在公众头脑中造成混淆;
4.未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仿造注册商标,并在与该注册商标的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仿造的商标,并足以在公众头脑中造成与注册商标的混淆;
5.擅自将一个享有声誉的商标,或一个《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所保护的驰名商标使用在与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而这种使用致使商标所有人受到损害,或者这种使用构成牟取不正当利益时,该使用人要承担民事责任。
(二)提起商标侵权民事诉讼的资格
1.注册商标所有人或商标专用权的受益人;
2.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人;
3.除合同另有规定,当注册商标所有人未行使此权利时,享有该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者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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