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和使用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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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国际商标在线 点击数: 关键字:丹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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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一)商标注册申请应向丹麦专利局提交 (二)申请所需的文件 包括:书面的注册申请书。申请书上要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地址,法人申请人要填写企业的名称、地址;写明该商标的指定商品和服务,并附上商标图样。专利商标法律事务所和代理人无须提交委托书。 申请人首次在另一个《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提交商标注册申请6个月之内,可以就该商标向丹麦专利局提出优先权要求。即以该商标第一次申请注册的申请日作为其在丹麦的注册申请日。 在商标申请上给予丹麦互惠待遇国家的申请人也可以享有优先权。此外,优先权的获得还可以源于官方或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即如果申请人商标的指定商品和服务,在前述展览会上展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优先权请求,可以视为是商标的初次使用而享有优先权。 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专利局认为申请有其他问题,将会通知申请人,并要求其限期提交说明。超过规定期限,除非申请人被准许提供进一步说明,专利局将就申请作出决定。申请文件齐备,或在申请提交后7天内申请文件齐备,专利局可以应申请人 的书面请求,加快对其商标的审查。即:申请人递交有关书面请求,并缴纳额外费用后,专利局商标审查部门将会在10天之内开始审查程序。 (三)复审与上诉 申请人接到专利局对其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决定时,可以自接到驳回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复审费用也必须同时缴纳,否则不予接受。对于处在驳回复审阶段中的案子,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前,不能提交至法院。当专利复审委员会 作出裁定之后,申请人如果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法院提出上诉。 (四)公告与异议 经审查,如果不存在任何驳回理由,商标将在丹麦商标公告中予以注册公告。自该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该商标将被视为注册有效商标。 如果第三方宣称自己有资格注册已申请或已注册商标,商标局可能会要求其在一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出诉讼。当法院开始审理该案时,申请待遇可能会暂时无效。 书面的异议申请须在自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至专利局,且必须附有异议理由。如果专利局裁定异议理由成立,被异议商标将被宣布全部或部分无效;如果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专利局将通知异议人和注册人。 异议没有延期。但是,审查员同意提交一份简短的正式异议信函,要求延长期限以提交支持异议的理由。
二、商标的使用 (一)注册商标在5年内必须使用 商标所有人无正当理由,自注册程序完成之日起5年内,或者在一个连续5年内没有将其商标使用在注册指定商品或服务上,该注册商标将被全部或部分撤销。 下述情况视为有效使用: 与注册时的外形略有不同,但没有改变商标显著部分的使用,完个用于出口目的,在丹麦将商标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或者包装上, 以及在商标所有人明确同意下,由第三人对其商标的使用。 (二)转让 商标可以随同与之相关营业资产一并转让,也可以单独转让。除非另有约定外,转让必须在商标注册簿上备案。营业资产转让时基于该营业资产的商标权将转让给受让人。专利局在接到有关转让的通知之前,仍视登在商标注册簿上的商标注册人为商标所有人。转让未备案的,将不会影响其所有人的商标权。但是,续展时转让备案中必须行相关记录。 物权担保:丹麦允许商标的物权担保。应所有人或债权人要求,商标的物权担保将在商标注册簿上备案。但是,在备案之前,物权担保必须现在丹麦法庭备案(对于外国债权人,将在哥本哈根城市法庭备案),以便对债权人和善意的第三方有抗诉性。 (三)许可 商标许可可以包括注册商标的所有指定商品或服务,也可以只涉及该注册商标的部分商品或服务。商标许可的范围可以是在整个丹麦领土,也可以是在丹麦的部分地区。商标可以是独占许可,或者非独占许可。 应商标所有人或被许可人的请求,其商标的许可或许可终止要在商标注册簿上备案。 被许可人如果在有关期限、使用方式、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种类以及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或商品质量和服务标准上违背了学科协议规定,商标所有人可以行使其权利对抗被许可人。 (四)商标的效用 商标权的所有人有权禁止其他人未经同意在商业中使用任何与其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 1.如果使用涉及与商标权下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 2.如果可能会导致混淆或被假定为与注册商标有关联的。但是,除了对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限制以外,在丹麦驰名商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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