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捷克商标的续展、转让、许可、使用、撤销的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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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国际商标在线 点击数: 关键字:捷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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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注册的有效期和续展
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自申请日起算。续展申请可以在期满前1年内提交。在期满后6个月内提交要缴纳罚款。
续展申请文件:
1.商标原注册证或副本;
2.10张商标图样。
1993年1月1日前经前捷克斯洛伐克专利局核准的商标注册,注册期满时,需分分别向捷克工业产权局和斯洛伐克工业产权局提交续展。
二、转让、变更和许可
(一)转让
商标所有人可通过书面协议将其商标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适合成为商标所有人的法人或自然人。转让协议要经工业产权局批准而且登记注册后生效。受让人的营业活动必须包括商标所注册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项目,违反该规定会导致注册商标的撤销。转让不可以误导消费者。
此外,在商标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可就申请中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转让给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法人或自然人。
转让所需文件:
1.包括商标注册号和商标图样以及商标所有人和受让人名称和地址的申请书;
2.经受让人签署的委托书;
3.经公证的转让协议。
(二)变更
标所有人可在自变更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工业产权局在注册簿名称、地址、营业范围的变化。
(三)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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