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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商标的续展、异议、使用、、转让、许可、撤销等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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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商标的续展、异议、使用、、转让、许可、撤销等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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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国际商标在线 点击数: 关键字:瑞典 |
一、商标注册的有效期和续展 (一)有效期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获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二)续展 商标注册10年有效期满后可以续展。续展申请应在注册有效期满前1年内提交;也可以在注册有效期满日之后6个月内提交,但要缴纳额外的宽展费,申请续展时须提交续展申请书和3张商标图样。 如果申请文件不齐备或者有其他问题,专利和注册局将会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说明或补正。申请人按官方规定对续展予以补正或说明后,续展将予获准,否则将视为申请人放弃续展。 二、商标的异议 自商标申请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向专利和注册局提交对该申请商标的书面异议。如果商标申请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无任何人提出异议,该商标则获准注册。对专利和注册局作出的异议裁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接到该终局决定之日起2个月内,在缴纳所规定费用的同时,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复审申请书。 如果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裁定仍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接到裁定后2个月内向最高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三、商标的使用 注册商标所有人无正当理由,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或者在一个连续5年内,没有在瑞典将其商标使用在注册指定商品上,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 被视为商标有效使用的情况,包括: 1.在瑞典销售标有该注册商标的指定商品,或者在指定商品的包装或容器上标有该商标; 2。将商标使用在伴随商品一同出现的小册子或说明书上; 3.以订单为目的在商品交易会使用商标; 4.在瑞典国内发行的刊物上的使用; 5.在瑞典能接收的国内外广播中的使用; 6.完全以出口为目的,将商标张贴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 7.经商标所有人同意并在专利和注册局办理了商标许可合同备案后,由被许可人对其商标的使用; 8.与注册时的外形略有不同,但没有改变商标显著部分的使用。但是,使用由特殊字母,如:阿拉伯文字、中文、希腊文等构成的商标,不能视为是与之含义相同的拉丁文字商标的有效使用。 此外,注册商标在某一类别的某些商品上的使用可以用来证明该商标在与之类似的商品,甚至在其他类别上的类似商品的使用。 四、商标的转让和许可 (一)转让 商标可以随营业资产一同转让,也可以单独转让但是,当商标已构成营业资产的一部分以致于单独转让后,新的商标所有人(即受让方)对其的使用,很容易在一般公众中造成错觉时,则注册当局将驳回这种商标单独转让的备案。 集体商标也可转让,条件是不会造成对公众的欺骗或误导。 办理商标转让备案须提交经公证的转让契约书和委托书。 (二)许可 当注册商标所有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时,必须在专利和注册局备案。如果注册当局认为这种许可会导致在公众中造成错觉时,将拒绝备案。未经专利和注册局批准并记录在册的商标许可,对于获得该商标权具有良好信誉的第三人不具有抗诉性。 办理商标许可备案须提交经证明的许可协议摘录。 五、注册商标的撤销 在下述情况下,商标权利丧失,商标予以撤销: 1.注册商标10年有效期满后,没有按规定期限进行续展; 2.商标的注册违背法律,而且不符合注册的理由始终存在时; 3.注册商标所有人再也不从事商业活动; 4.注册商标具有欺骗性或误导性时; 5.注册商标不再具有显著性时; 6.违反社会道德规范; 7.商标自注册后5年,或在一个连续5年内没有使用时(详见“七”) 六、商标侵权 构成商标侵权的行为[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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