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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
1. 韩国商标法于1949年11月28日颁布,历经十几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于2002年12月11日完成。
2. 韩国商标法属于大陆法系,采用的是注册基于申请在先的原则。
3. 商标注册的种类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立体商标、颜色商标。
4. 韩国过去一直采用的是本国分类,从1998年3月1日起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
5. 韩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并且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和《马德里协定书》缔约国。
二、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1. 商标是从事生产、加工、证明或销售商品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用在其商品上的,并以区别其他经营者商品为目的,由文字、图案、三维形状、颜色及其组合构成的标志。
2. 服务商标是从事服务业的经营者使用的,以区分其他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为目的,由文字、图案、三维形状、颜色及其组合构成的标志。
3. 从事非营利商业的经营者使用的,表明其经营的徽记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三、不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1. 与韩国国旗、国徽、纹章传统色、奖章、勋章或证章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与外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与知识产权保护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或者商标法条约成员国的奖章、勋章或者徽章相同/近似的标志;与国际红十字组织,国际奥林匹克组织或者著名国际组织机构的称呼或标志相同/近似的标志;与韩国、巴黎公约成员国、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商标法条约成员国或者这些国家的公共组织用于证明或监督管理目的的印章或标记相同/近似的标志。
2. 虚假表示与国家、种族、公共机构、宗教信仰或者著名的已故人士有关的标志;或者指责、侮辱或易诋毁国家、种族、公共机构、宗教信仰、著名已故人士的标志。
3. 与国家的,或公共机构的,或其代理机构/公司的表示非营利经营/公共服务的著名标志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但以上机构自己申请注册的除外。
4. 违背公共秩序或者道德的标志。
5. 与韩国政府/外国政府举办的或其授权举办的展览会上颁发的证章、证书或奖章相同/近似的标志;但在展览会上获得以上证章、证书或奖章的人自己将上述标志作为商标一部分使用在获奖商品上的除外。
6. 含有著名人士的性命、称呼、商号、肖像、签字、印章、著名笔名、职业名字/笔名的标志,或以上缩写的标志;但获得本人同意的除外。
7. 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且使用商品相同/类似的标志。
8. 与他人注册的,但失效未超过一年的商标相同/近似,且使用商品类似的标志。
9. 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近似的,且使用商品类似的标志。
10. 易导致消费着混淆商品/服务来源的标志。
11. 在商品质量方面易误导或欺骗消费者的标志。
12. 与韩国国内外消费者易辨认的他人商标相同/近似的,用于获得不公平利益或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标志。
13. 仅由表示商品功能或商品外包装的三维形状组成的标志。
14. 由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地理名称组成的标志,或者标志中含有葡萄酒/白酒产地的地理名称,用于葡萄酒/白酒或类似商品上。
15. 仅由商品通用名称构成,并以普通方式表现的标志。
16. 商品上惯用的标志。
17. 仅仅以普通方式表示商品的来源、质量、原料、功效、用途、数量、形状(包括外包装形状)、价格、制造、加工或使用的方法或时间的标志。
18. 仅仅表示明显的地理名称,地理名称或地图的缩写的标志。
19. 仅仅以普通方式表示法律实体的通用名称的标志。
20. 非常简单常见的标志。
21. 除上述缺乏显著性标志以外,让消费者无法识别商品来源的标志。
四、申请人资格
1. 在韩国使用或打算使用商标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申请注册;在韩国没有住址或营业地址的外国人或公司,只要其所属国是与韩国签订有关协议、条约或与韩国同属有关国际公约的缔约国,都可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2. 商标的最早申请人有权取得注册。如果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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