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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塞浦路斯注册商标       ★★★

如何在塞浦路斯注册商标

文章来源:中国国际商标在线 点击数: 关键字:塞浦路斯

 

    塞浦路斯于1960年从英国殖民统治下独立,但于1974年分裂为南部的希腊族控制的塞浦路斯共和国(占全岛面积60%)和土耳其控制的北部区,国际社会只承认塞浦路斯共和国。本章节将涵盖塞岛南北两个地区的商标法律。

塞浦路斯共和国

  一、概要

  1.塞浦路斯共和国的商标法经过1962年、1971年和2000年三次修改,此外还包括经过几次修改的商标条例。

    2.塞浦路斯商标权的获得基于使用在先原则。

    3.商品商标、服好商标、系列商标、联合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均可以接受注册。

    4.商品和服务分类采用国际分类。一件商标申请只能包括一件商标在一个类别。

  5.塞浦路斯共和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认证的《海牙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二、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商标是用于或打算用于有关商品或服务上以表明该商品同商标所有人或注册使用人之间的关系的标志,具体包括图案、标记、标题、标签、票签、姓名、签字、文字、字母、数字、商品外形或包装或以上部分的任意组合。

    商标可以采用申请人本国语言形式,但如果不是拉丁文字商标,必须提供其音译,该音译将被刊登在官方公告上。

    系列商标:在相同商品上拥有多个彼此实质性相似的商标的所有人可以将这些商标作为系列商标注册在一件注册中。

    联合商标:如果申请人申请的某个商标同其已注册的另一件商标构成相似,而且如果在不同所有人拥有这两件商标的情况下会导致公众混淆误认的,注册官可以要求将该新申请的商标注册为联合商标。联合商标不得分开转让。

  三、不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即使已经获得注册,可以被宣布无效(绝对理由):

    1.缺乏显著性的商标;

    2.该商标或标志是在商业中用来表明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的性质、质量、数量、目的、价值、原产地、生产时间或其他特性的;

    3.该商标或标志已成为日常语言或商业惯例的一部分;

    4.由于产品自身性质所形成的外观或者为取得某种技术效果而必须采用的产品外观,或者能实质增加产品价值的产品外观;

    5.能误导公众的商标,尤其是在产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原产地方面;

    6.根据《巴黎公约》不能接受注册的商标或无效的商标;

    7.带有极高象征意义的商标,尤其是宗教象征;

    8.申请人恶意申请注册的商标;

    9.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准则的商标。

    除上述之外,以下商标也不得注册,如果已经注册可以被宣布无效(相对理由):

    1.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同在先商标相同的商标;

    2.由于在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上同在先商标相同或相似会有使公众将两商标混淆或错误地将两个商标联系在一起的危险的;

    3.在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同在先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但前提是在先商标已在塞浦路斯知名,而且在后申请的商标没有合理理由而免费从在先商标的驰名度中获得利益,或者会损害在先商标的驰名度;

    4.根据商标法第14A章以及在先权利而禁止使用该商标的,这种在先权利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版权、工业产权;

    5.商标同在前3年内已停止生效的集体商标相同相似的;

    6.商标同在前3年内已停止生效的证明商标相同相似的;

    7.商标在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上同前2年内由于未续展而失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除非前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该在后商标的申请注册,或者在该注册商标在由于未续展而失效前的2年内没有在注册商品或服务上实质使用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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