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注册商标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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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6条(一商标一申请)的规定:(一)申请商标注册时,每一个商标必须指定一种或二种以上的商品或服务作为商标的使用。(二)前项的指定必须按照行政命令所规定的商品或服务分类的范围。(三)前款的商品或服务的分类,不是规定的商品或服务的类似范围。
根据《商标法》第10条(商标注册的分割申请)的规定:(一)仅限于商标注册申请人,就商标注册申请在与审查、复审,或者与再审有关,或者在与就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向裁判所提出诉讼的情况,可以将在以二个以上的商品或服务作为指定商品或服务的商标申请的一部分,分成一个或二个以上新商标进行注册申请。(二)款规定的情况,新的商标注册申请视为是在原来商标注册申请时就已提交的。
3.日本国的(商标法)属于大陆法系。
4.《日本商标注册的种类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地域集体商标)、防御商标。
5.日本现行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现在使用的是平成14年(2002年)1月1日第八版。
6.日本所参加的与商标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政府间组织和国际公约有:明治32年(1899年)加入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平成2年(1990年)加人的《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平成7年(1995年)1月1日生效的《Trips协定》,平成9年(1997年)4月1生效的《商标法条约》,平成11年(1999年)日本正式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平成12年(2000年)3月14日正式受理国际商标注册申请。(注:日本可以利用共同体商标制度进行国际注册。)
另外,日本参加的国际民间组织有: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协会(AIPPI)、国际许可证工作者协会(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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