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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注册有效期和续展
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从申请日起算。并可不受限制地每次续展10年。商标续展申请可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商标如果因为未付续展费而被注销,在注销后1年内,就任何商标而言,该商标仍应被认为是有效的注册商标。但是,经审查官确认的下列情况除外:
1.被注销的商标在注销前两年内从未被使用过;
2.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因为被注销商标在先的使用而引起欺骗或导致混淆。
注册商标如果在连续3年的期限内没有被诚意地使用或打算使用,商标注册可被注销。商标使用是指在香港销售附有商标的商品,或在香港制造附有商标的商品以供出口,或在本地销售。商标的许可使用被认为是商标所有人对商标的使用。
二、商标转让、变更和许可
(一)转让
注册商标可就其注册的全部或一部商品或服务实行附带商誉或不附带商誉的转让或移转。处在申请过程中的商标亦可以转让。一个正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于某些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在进行商标转让时如不带商誉一起转让,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商标转让才能生效。受让人应在商标转让起6个月内或在审查官允许的期限内,向审查官请求指示,并需按审查官要求的方式和期限刊登商标转让公告。当某人通过商标转让或移转获得注册商标的权利,该人即作为权利人在注册簿上被登记。任何未按规定在注册簿上登记的文件或契约,都不能在任何法庭作为享有商标权的证据。但法庭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新法下,如记录申请已由双方(即转让人及受让人)签署,处长不再要求查看转让文件正本。
(二)变更
如果商标注册后,其使用情况发生变化,应向审查官提出变更要求。审查官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该变更。变更注册不是强制性的,但是不真实的的注册在发生商标侵权及仿冒是会削弱商标所有人对商标的保护。
(三)特许
香港有对注册商标使用人进行备案登记的规定。备案所需文件如下:
1.双方当事人就商标使用所签署的协议;
2.注册所有人(被许可人)出具的情况说明;
3.注册所有人出具的法定声明书。
如果商标注册使用人是商标所有人全权拥有的子公司或附属机构,申请文件可以省略。但需符合下列条件:
商标由子公司或附属机构独家使用,商标所有人拥有子公司或附属机构足够的股本资金。以保证所有人可以指定或挑选被许可人的领导人。
新商标法规定,特许的形式可分为一般特许或有限特许,其中后者可限于注册中的部分货品或服务,而以特定方式或于特定地区使用。
三、注册商标的撤销
商标注册;不能仅因为在注册日之后使用了商标所包括的,或构成商标的作为物品或物质名称的词或词组,就被认为是无效的。假如被证实属于下列情况:
1.作为物品或物质的名称或说明的词或词组,如为他人在商业中使用已经著名并已被公认,且其使用的有关商品,不是在贸易过程中与商标所有人或其注册使用人经营有关的商品,就证明商标而言,不是商标所有人证明的商品;
2.物品或物质以前是专利产品,但该项专利已失效两年或两年以上,并且上述词或词组是该物品或物质惟一使用的名称或说明,则按下列规定办理:
(1)如果商标仅由此类词或词组构成,就该物品或物质,或具有相同描述商品的商标而言,在注册簿上保留注册应属错误;
(2)如果商标不仅包括此类词或词组,还包括其他事物,法庭或审查官在审定该物品或物质,或具有相同描述的商品有关的商标注册应否在注册簿保留时,如果倾向于保留,他可以要求商标所有人放弃此种词或词组的物品或物质,或具有相同描述的商品的有关专用权作为保留的条件。但除因商标注册引起的弃权外,不得影响商标所有人的其他权利。:
3.在与商标有关的其他法律程序中:如果商标仅由此类词或词组构成,则不论根据普通法或通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有关物品或物质,或具有相同描述的商品上使用商标的一切专用权,或如果商标不仅包括此类词或词组,还包括其他事物,则商标所有人使用此类词或词组的一切专用权,应视为自上述一项提到的此类词或词组的使用已经被公认驰名之日起,或自上述二项提到的两年期满之日起,停止有效。
就服务商标而言,使用作为服务行为名称或说明的词或词组,也有类似的规定。任何单一的化学元素或化合物(非混合物)的通过或公认的名称的文字,不得作为化学物质或制剂的商标进行注册。1984年商标法生效后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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