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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的驳回
若申请不符合“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的规定,知识产权厅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内刊登拒绝批示,申请人可于有关拒绝决定被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向初级法院提出上诉。
如拒绝某商标之注册之理由仅涉及申请注册之某些产品或服务,则注册之拒绝亦仅限于该等产品或服务。
二、商标注册的有效期和续展
(一)注册有效期
商标注册有效期自批准日起计7年,之后每次续期7年,续期次数不限。
(二)注册的续展
注册商标续期申请应在有关注册的有效期最后6个月内提交并缴纳续期费用。知识产权厅在收到续期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处理有关续期事宜,有关续期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内刊登。续期通告刊登后10个工作日内,知识产权厅将在注册证内作出记录后归还予权利人。
三、商标的异议
自通告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之日起两个月内,任何人士均可就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提出声明异议。
1.声明异议书副本将会转送申请人,而申请人应在接获通知起计1个月内以答辩书形式作出答复。双方可在一定时间内提出证据,支持或反对有关申请。在声明异议期届满后,知识产权厅会进行审查及分析,作出是否批准注册的决定。
2.对于声明异议及程序内之其他文书,申请人得于接获通知起计一个月内在答辩书内作出答复。
3.如显示出有必要以及基于事宜之复杂性而显示出属有理由须进一步解释有关程序,则得应利害关系人在上两款所定期间内提出之请求而容许提交补充理由说明。
4.上款所指之补充理由说明在获得许可后,应在经济司所定期间内提交,如其未定出有关期间,则应在第1款及第2款所指期间届满之日时起1个月内提交。
5.应利害关系人之请求及经对立当事人同意,得中止对程序卷宗之分析,但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6.经济司依职权或应利害关系人之请求,经济司得在可影响对程序作决定之原因之存在期间内,中止对程序卷宗之分析。
7.声明异议人不得就声明异议或答辩书未获接受而针对有关批示提起独立上诉,但得针对授予商标权之批示提起上诉。
四、商标的使用
申请注册商标者毋须在提出申请时已使用有关商标,只要提出申请时使用或拟使用商标于某种产品或服务上便已足够。
五、注册商标的保护
(一)注册商标的作用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现行的法例中并无规定必须将商标注册后,方可使用在相关的产品或服务上。不论商标注册与否,商标持有人均可根据“商法典”中的“不正当竞争诉讼”来保护其商标。“不正当竞争诉讼”必须证实商标享有声誉以及商标持有人蒙受了损失。
但是,倘若根据“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将商标注册,商标持有人便有权禁止第三者在未征得他本人同意之前,将其商标或一个几可乱真的近似商标用于与注册有关的产品或服务上。他可防止其他人将该商标用于注册产品或服务或类似的产品或服务上。
因此,注册所给予的商标专有权比较“商法典”的权利易于成立。
(二)注册的地区性保护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商标注册制度具地域性,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商标法例只保护在本特别行政区准予的商标。若希望在其他国家受保护,便必须在该等国家另行申请。
1.下列者不受保护:
(1)单纯以产品本身性质所需之形状、为取得某种技术结果所需之产品形状或藉以给予产品实质价值之形状而构成之标记;
(2)单纯以可在商业活动中用作表示产品或服务之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来源地或产品生产或服务提供之时节或其他特征之标志而构成之标记;
(3)已成为现代语言或在商业实务中属正当及惯常使用之标记或标志;
(4)颜色,但以独特及显著方式互相配搭之颜色或与图形、文字或其他要素配合使用之颜色除外。
2.如某一商标之构成包括上款(2)项及(3)项所指之一般要素,则该要素并不视为由申请人专用,但商务实践中该标记已具有显著性者除外。
3.应申请人或声明异议人之要求,澳门经济司须在授予商标之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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