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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日本国《商标法》第2条中对商标的定义为:
(一) 本法中所称“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符号,或立体图形,或它们的组合,或它们与颜色的组合(下称“标志”),作为以生产、加工、证明或转让商品为业者在其商品上所使用的标志。具体如下:
(1)以生产、证明或转让商品为业者在其商品上所使用的标志;
(2)以提供服务或证明为业者在其服务上所使用的标志(前款规定情况除外)。
有关构成商标注册要素在日本《商标法》第二章第三条的规定中,做了反向规定。即,除规定中列举的商标以外,其他的商标均具有显著性,可以取得商标注册。
第2章商标注册与商标注册申请第3条商标注册的要件:
(一)在与自己业务有关的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商标,除下述商标外,均可取得商标注册:
(1)仅由以普通方式表示其商品或服务通用名称的标志组成的商标。
如:在指定商品“钟表”上申请“钟表”商标、在指定商品“盆景”上申请“观赏植物”商标、在指定服务“鞋子修理”上申请“修鞋”商标。
(2)在其商品或服务上惯用的商标。
如:“清酒”商品上申请“正宗”商标、在“提供住宿设施”服务上申请“观光饭店”。
(3)仅由以普通方式表示其商品的产地、销售地、品质(产品质量)、原材料、功效性能、用途;数量、形状(包括包装的形状)、价格,或生产、使用的方法,或加工生产的季节的标志,或提供其服务的场所、品质(产品质量)、提供服务用的物品、功效性能、用途数量、形状、价格,或提供服务的方法,或加工生产的季节的标志组成的商标。
如:表示商品的产地——在指定商品“足袋”(穿和服时用白色布袜)上申请“行田(产地—琦玉县行田,自明治时代起一直居日本全国生产量之首。)”商标
表示商品的销售地——在指定商品“西服”上申请“东京银座(日本东京著名的商业街)”商标
表示商品的质量——在指定商品“汽车”上申请“高级(豪华)”商标
表示商品的原材料——在指定商品“女式罩衫”上申请“丝绸(silk)”商标
表示商品的功效——在指定商品“药剂”上申请“万能”商标
表示商品的用途——在指定商品“靴子”上申请“登山”商标
表示商品的数量——在指定商品“鸡蛋”上申请“一打(12个)”商标
表示商品的形状——在指定商品“收音机”上申请“口袋式(便携式)”商标
在指定商品“汽车”上申请“可辨认出汽车立体形状的”商标
表示商品的包装形状——在指定商品“葡萄酒”上申请“瓶状”商标
表示商品的价格——在指定商品“圆珠笔”上申请“百元(日元)”商标
表示商品的生产方法——在指定商品“咖啡”上申请“炭烧(一种工艺)”商标
麦示商品的制造季节——在指定商品“清酒”上申请“寒造”商标
表示商品的使用方法——在指定商品“药剂”上申请“在肩膀上贴敷的图案”商标
表示商品的使用季节——在指定商品“衬衫”上申请“夏季”商标
表示服务提供的场所——在指定段务“汽车运输”上申请“关东方圆”商标
表示服务的质量——在指定服务“饮食提供”上申请“高级料理”商标
表示为所提供服务之用的设备——在指定服务“存款”上申请“机动存款机”商标
表示服务的功效——在指定服务“提供洗浴设施”上申请“消除疲劳”商标
表示服务的用途——在指定服务“服装租赁”上申请“婚礼用”商标
表示服务的数量——在指定服务“电脑使用教学”上申请“一周结业课程”商标
表示服务的形式——在指定服务“提供饮食”上申请“自助”商标
表示服务的价格——在指定服务“网球教学”上申请“每周2次5000日元”商标
表示服务提供的方法——在指定服务“洗涤”上申请“干洗”商标
表示服务提供的时节——在指定服务“语言教学”上申请“暑期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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