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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商标代理委托书:在日本委托代理人办理商标申请的时候,必须提交委托书。外国人在向日本申请商标注册的时候,根据规定,必须委托日本的代理人(如:日本的辨理士——通过国家考试取得资格的,可以做专利商标代理业务),故须提交商标注册代理委托书。
委托书没有固定格式,一般需要载明委托的权限(多为全权代理委托)、委托人的姓名或公司名称、住址和国籍、法人申请还需载明法人代表的职务和姓名等。
7.优先权证明: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如果主张优先权,必须同时提出优先权的请求并附上优先权文件。如果优先权文件需要后补,则务必在申请日起3个月之内提交,否则所主张的优先权请求将被视为无效。
根据《商标法》第9条(申请时间上的特例)的规定:(一)在特许厅长官指定的,政府等开设的或政府等以外者开设的展览会上,在巴黎公约成员国、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或商标法条约的缔约国的领域内,其政府等或其政府许可者开设的国际性展览会上,或在巴黎公约成员国、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或商标法条约的缔约国以外的国家的领域内,政府等或其政府许可者开设并为特许厅长官所指定的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或展示的服务上所使用的商标,当展出使用该商标商品或展示使用该商标服务者在其展出或展示之日起6个月内将此商品或服务作为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申请商标注册时,该商标注册申请视为在展出或展示之日即已提出。(二)与商标注册申请相关的商标希望适用于前项规定的.必须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同时向特许长官提交有该意图的书面材料.并在商标注册申请日起30天内向特许厅长官提交书面材料,证明与其商标注册申请有关的商标、商品或服务属于前项所规定的商标、商品或服务。
8.分类:日本平成2年(1990年)加入《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平成4年(1992年)4月1日开始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现在使用的是平成14年(2002年)1月1日第8版。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日本从平成4年(1992年)4月1日开始,对以前通过旧分类进行的申请,正在通过续展注册进行重行细化。
三、申请公开以及设定商标权的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12条第2款(申请公开)的规定:(一)特许厅长官在接到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将申请进行公开。(二)所指的申请公开为,在“商标公报”上刊载下列事项。但是,就第(3)项以及第(4)项中所示事项,特许厅长官认为如因在商标公告上刊登有害于公序良俗的,不在此限:(1)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住所或居所;(2)商标注册申请号以及年、月、日;(3)附在申请书上的要求注册的商标图样的内容;(4)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5)除前列各款所述内容以外的必要事项。
根据《商标法》第18条(设定商标权的注册)的规定:(一)商标权经设定注册后生效。(二)第40条第1款规定的注册费,或根据第40条第1款规定该商标应予以注册的核定或在收到可注册的审查通知后30天内缴纳注册费用时,进行商标权的设定注册。(三)进行前项注册后,必须在《商标公报》上公布:(1)商标权者的姓名或名称,以及住所或居所;(2)商标注册申请号以及年、月、日;(3)申请书中记载的商标;(4)制定商品或指定服务;(5)注册号以及设定注册年、月、日;(6)除前列各款所述内容以外的必要事项。
根据《商标法》第4l条(注册费的缴纳期限)的规定:从商标注册审定或审决的副本送达日起30天以内缴纳;专利局局长根据应缴纳注册费的人的请求,可以延长期限,但不得超过30天;在提交续展申请的同时必须缴纳续展注册费。
根据《商标法》第42条(误缴的注册费的退还)的规定:误缴的注册费,依缴纳人的请求予以退还。
对特许厅要求回答的通知置之不理者,将予以10万日元的行政罚款。
如委托日本的辨理士代理进行商标申请,在新申请阶段,一个商标一个类别平均需要支付5-8万日元的代理费,如发生补正则需要2-4万日元,另外如果成功注册的话,还要作为感谢支付4—6万日元的谢金(感谢费)。异议案件的费用大约为20—30万日元,感谢费20万日元左右。驳回复审约为20万日元,感谢费20万日元左右。不当注册案件费用约在40万日元,感谢费40万日元左右。进行商标侵权鉴定时,口头鉴定约10万日元,出具鉴定书约40万日元。但可以交涉,最近不再收取成功报酬的事务所有增加的趋势。
注:日本的辨理土一般采用固定报酬制、工作量报酬制或计时的收费报酬制。在处理商标业务时,一般采取的是固定报酬。
四、加速审查制度
日本平成9年4月修订,同年9月1日实施的《商标法》规定,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主要是对发生被仿冒/侵权的商标申请),向特许厅提出对商标注册申请给予早期审查(加速审查)的请求,加速审查并无费用产生。随着平成12年1月商标/复审网上手续的开始,早期审查/早期审理请求格式也发生了变化,加上平成14年9月1日就商标标志使用的定义进行修改后的商标法的实施,早期审查早期审理指南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一)申请加速审查有关条件如下
1.申请人或被许可人在所申请的商品或服务中已经使用或准备使用该商标,急需确权时;
2.他人未经许可,将与申请人或被许可人正在使用或准备使用的正在申请中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使用或明显准备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时;
3.就申请中商标的使用接到他人警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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