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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注册后的异议制度
根据《商标法》第4章第2部分第43条第2款的规定,日本现在采取的是异议后置,即注册公告后2个月内,如果认为该商标申请不应获准注册,任何人可以在异议期限内,向特许厅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在提出异议请求的时候,必须提交异议请求书,并说明提出异议的理由,并附上有关必要的证据。
在异议请求提出后,特许厅审查官将把异议请求书送达商标申请人,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原则为2个月内)提交答辩。
二、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以及续展
根据《商标法》第19条(有效期限)的规定:(一)商标权的有效期限是自设定注册之日起10年。(二)商标权有效期限可以根据商标权者的续展注册申请进行续展。(三)在商标权的有效期限进行续展注册时,有效期限自其期满时进行续展。
根据{商标法》第20条(有效期限的续展注册)的规定:(一)申请有效期限续展注册者,必须向特许厅长官提交记载下列事项的申请书:(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住所或居所;(2)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码;(3)前两款所列之外的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事项。(二)续展注册申请必须在商标权的有效期限届满前6个月起至届满日期间内提出。(三)当商标权者不能够在前项规定期间内提出续展注册申请时,虽期限超过了,但仍可以在该期限届满之后6个月内提出其续展申请。(四)商标权者在前项规定的可以提出续展注册申请的期间内,未提出其申请时,该商标权视为在有效期限届满时自行消灭。
注:日本商标权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为10年,但商标权利人可以利用分2次支付注册费或续展注册费的机会,选择5年期的商标权利。
三、商标专用使用权和通常使用权
商标专用使用权,是注册商标所具有的一种权利,是只有商标注册申请人才能享有的一种权利。根据日本《商标法》第30条(专用使用权)的规定:(一)商标权人可将其商标权进行专用使用权的设定,但与第4条第2项所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有关的商标权除外。(二)专用使用权人在其设定行为所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在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的专有权。(三)专用使用权,只限于在得到商标权人的许可,以及在遗产继承或一般承继的情形下,才能进行转让。(四)专利法第77条第4款以及第5款(质权设定等)、第97条第2款(放弃)以及第98条第1款第2项和第2款(注册的效果)的规定,适用于专用使用权。
日本《商标法》第31条(通常使用权)的规定: (一)商标权人可将其商标权许可他人通常使用权。但与第4条第2款所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有关的商标权除外。(二)通常使用权人在其设定行为所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在指定商品或指定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三)通常使用权只限于在得到商标权人(专用使用权的通常使用权中的商标权人和专用使用权人)的许可,以及在遗产继承等一般承继的情形下,才能进行转让。(四)专利法第73条第1款(共有)、第94条第2款(质权设定等)、第97条第3款(放弃)以及第99条第1款和第3款(注册的效果)的规定,适用于通常使用权。
日本的商标许可分为专用使用权和通常使用权许可,只有商标专用使用权许可需要备案才生效;因通常使用权的许可一般只以当事人间签署合同形式进行约束,不进行备案,故可以说不受商标法的保护。
作为商标权人,可行使下列权利:
(1)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
(2)要求销毁侵权行为生产的物品或用于侵权的设备;
(3)要求侵权人为消除侵权所造成的影响而采取适当的措施;
(4)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四、日本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三审终审制
但对特许厅就专利和商标的授权以及无效审查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当事人应向东京高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日本《商标法》第59条第1项规定,即东京高等法院对上述行政案件具有一审管辖权。
看起来新设立的这个高等法院与其他8个高等法院(东京、大阪、名古屋、广岛、福冈、仙台、札幌和高松高等法院)是平行的,似乎可以称为第9个高等法院,但实际上它只是东京高等法院的一个支部。地方法院一般采取法官单独审理或三人合议体(“3人合议庭”),在高等法院一般采取的是3人合议庭,重要案件审理时,采取5人合议体(亦称“大合议”,即“5人合议庭”)。在日本的地方法院中,比较有实力的知识产权部门只有东京地方法院和大阪地方法院,主要受理的是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案件。
由于在日本只懂法律不懂专业的法官和律师很多,但为了更加迅速、准确、专业化地解决知识产权诉讼案件,非常急需有理工科专业背景的法律专家,为此根据《日本法院法》第57条规定,日本还在最高法院、高等法院以及地方法院设置法院调查官,一部分有经验的专利代理人作为调查官以公务员的身份被借调到法院作调查官。调查官除根据法官的指示,进行相关调查外,自平成17年2005年)4月开始,调查官还可以在庭审口头辩论的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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