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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注册有效期和续展
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从申请日起算。续展有效期也同样为10年,续展申请可以在注册到期日前3个月内提出。续展所需文件为:商标注册人签署的委托书1份。
如果注册到期而注册人未缴纳续展费用,注册官将在政府公告上刊登,在随后1个月内注册人仍然可以在交纳额外罚款的情况下提出续展申请;如果超过1个月注册人仍然需要续展的话,应该交纳恢复注册的罚款、商标真实使用声明书以及诸如发票之类的相关证明文件。如果注册官认为有合理的理由和情况,会准许恢复并续展该商标注册。
商标由于未交纳续展费用而被撤销后的1年内,将依然能有效阻上他人的同样商标申请注册,除非商标注册官确认在该商标被撤销前的2年内并没有被真实使用,或者即使有被撤消商标的在先使用但后申请商标的使用并不会产生欺诈或混淆。
二、转让和许可
(一)转让
注册商标可以在所有或者部分的注册商品上连带或者不连带商业信誉一起进行转让。证明商标也可在注册官的同意下进行转让。商标的注册使用人(被许可人)无权将其使用权进行转让。
当商标转让并不连带商业信誉一起进行时,受让人必须在转让之日起的6个月内(或者在注册官准许的延期时间之内)将该转让登公告。如果在商标所有权移转之后的6个月内当事人仍然没有向官方提出转让申请的,必须增加交纳额外费用,除非新加坡高级法院同意,任何未在官方登记的文件将不得作为商标相关证据提交到法院。
商标转让登记所需文件为:签署的委托书;转让的各相关原件。
(二)许可
商标所有人之外的他人可以在注册商品的全部或部分上登记为该商标的使用人(防御商标除外),可以附带也可以不附带条件。商标注册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将被视为注册人自己对商标的“使用”。注册使用人可以要求注册人对商标侵权行为采取制止行动,如果注册人拒绝,注册使用人可以自行采取行动。
商标的注册使用的登记申请必须由商标注册人和注册使用人共同提出,需要提供包括双方关系的相关文件、许可使用的商品以及使用的条件。
三、商标撤销
1.任何相关利益人可以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理由可以是:
(1)商标注册人并没有在相关商品上真实使用该商标的意图,而且在申请撤销该商标之日1个月以前为止一直没有任何人真实使用过该商标;
(2)在撤销申请之日1个月以前为止,该注册商标已连续5年或更长的时间没有在注册商品上被真实使用;以上两种情况中,商标没有使用如果是由于商业中特殊原因而非有意的不使用或放弃该商标,则可以不被撤销。
2.在以下情况中申请人未使用或未打算使用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不得被驳回:
(1)如果注册官确信申请人打算将商标转让给一个正在筹建的企业从而让该企业使用该商标;
(2)如果商标申请的同时还提交了注册商标使用人的申请,而且注册官确信商标所有人确实打算立即注册该商标使用人并允许其使用商标。
如果商标在新加坡出口产品上的使用方式同在新加坡境内经销的产品上的商标使用方式相同,则这种使用构成商标法或者普通法意义上的真实有效使用。
3.应任何相关者的请求,法院可以准许一件商标的注册,也可以撤销或改变商标注册。如果商标的注册或转让涉及欺诈,商标注册官也可以自行向法院提出上述类似申请。
4.虽然商标在注册后,并不会仅仅因为被当成商品或物品的名称或描述语而被撤销,但在证明有下列情况出现下该商标可以被撤销。
(1)该商标被除商标所有人或注册使用人之外的他人用作商品或物品的名称或描述语的这一事实已被大家熟知和公认;
(2)该商品或物品曾经拥有专利且该专利失效已逾两年,而且该商品词语是该商品或物品的惟一可能的名称或描述语。
5.防御商标的撤销:防御商标可以基于主体商标同样的理由被撤销注册,此外,如果防御商标在所用商品上不可能再具有防御商标的必要特点时,商标可能被撤销.商标注册官也可以在同样注册人的主体商标已不再有效时,撤销其防御商标注册。
6.商标注册使用登记的撤销:包括商标注册所有人、注册使用人或其他任何注册使用人在内的任何人,均可以在下列情况下向商标注册官申请撤销对商标使用的登记注册。
(1)注册使用人未按注册人所许可的方式使用的,或者其使用会导致欺诈或混淆的;
(2)注册人或注册使用人在申请注册使用时作了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
(3)自商标的使用被注册后,相关事实已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4)根据同注册使用人相关的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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