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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韩国注册商标的续展、异议、注销及后期使用         ★★★

在韩国注册商标的续展、异议、注销及后期使用

文章来源:中国国际商标在线 点击数: 关键字:韩国

  一、商标注册的有效期和续展

1.     商标注册有效期为核准注册日起10年.

2.     商标注册以后连续3年不使用,则可能被撤销。

3.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在注册有效期满前1年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但要支付额外费用。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册商标将失效,并被依法注销。对于依法必须指定代理的外国申请人,所需文件主要是委托书,简单签署即可。

4.     知识产权局对商标续展申请只进行形式审查。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5.     自商标失效日起6各月内,原商标所有人重新申请注册相同的商标,将享有优先取得该商标注册的权利。

二、商标的异议

1.     提交商标异议的期限为30天,不能延期。异议理由和证据可以在异议期满后30天内提交或修改。

2.     知识产权局收到商标异议书以后,将异议书副本送达被异议人,给予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的机会。

3.     在规定的期限过了以后,知识产权局将依法作出异议裁定。

4.     异议人未能如期提交异议理由和证据的,审查官将依法驳回异议。

5.     知识产权局裁定驳回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异议人不可以上诉,但可以自商标注册日起5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商标注册无效。

6.     裁定异议成立的,被异议人可以向韩国知识产权审判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复审裁定不服,还可以向韩国专利法院起诉。对韩国专利法院判决不服的,还可以上诉到韩国最高法院。

三、注册商标的撤销

1.     基于如下理由,任何利害关系人或韩国知识产权局自身都可以向韩国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1)  商标缺乏显著性;

(2)  属于不可作为商标注册的要素构成的标志;

(3)  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注册基于申请在先的原则。

2.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应当在争议商标的注册日/续展注册日起5年以内向韩国知识产权局提出。

3.     在注册商标失效后,如有必要提起涉及该注册商标的法律诉讼(比如损害赔偿),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也可以提出。

4.     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的裁定生效后,该注册商标视为自始不存在。

5.     在下列情况下,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向韩国知识产权局提交撤销注册商标的申请:

(1)  注册人或被许可使用人故意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且使用在类似商品上,造成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的,或者就商品质量对消费者有误导作用的。

(2)  撤销申请提交日前,注册商标已经连续3年以上没有实际使用,且无任何法定理由。

(3)  若在商标申请注册日前1年内始商标真正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未经商标权人同意,在韩国取得商标注册的,且商标注册未超过5年的。

(4)  当注册商标分割转让时,在类似商品上的注册没有一起转让的。

(5)  当与争议商标近似的商标转让给他人以后,商标注册人为了进行不正当竞争,将争议商标使用在转让商标的类似商品上,因此造成商品来源误认和混淆的。

6.     对韩国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日起30天内向专利法院提起诉讼;对专利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日起两个星期内向韩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7.     当韩国知识产权局或法院作出裁定/判决以后,当事人发现新情况或新理由后可以在裁定/判决生效日起30天内要求再审。

四、商标的使用

1.     注册商标若在他人提交撤销申请日前,已经连续3年以上在韩国或与韩国有关的国际贸易中没有实际使用,则可能被撤销。

2.     在撤销申请中,争议商标注册人负有商标使用的举证责任。注册的被许可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视为注册人对注册商标的有效使用。

3.       商标的使用包括如下:

(1)   将商标附着在商品上或包装上;

(2)   转让或发送附带商标的商品,或以转让或发送为目的,进出口附带商标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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