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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注册的有效期和续展
(一)有效期
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商标申请之日起算。
(二)续展
每个商标续展的有效期均为10年,自前一个商标有效期满日起算。
商标续展的宽展期为1年,但商标续展申请人需交纳一定数量的罚金。
申请人在宽展期内未提出续展申请,而在宽展期满后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审查官将决定是否给予续展。
二、商标的使用、转让和使用许可
(一)使用
下述两种情况下,法官或审查员可以撤销已注册商标:
1.商标取得注册3年且一直到撤销申请的1个月商标所有人或注册使用人在马来西亚依然没有善意使用已注册商标,或没有打算使用已注册商标;
2.注册人或注册使用人连续3年没有在马来西亚使用注册商标。
注册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视为注册人的使用。出口商品上的使用视为国内的使用。商标可以使用原语。
在马来西亚,注册标记的使用是非强制性的,但注册标记的虚假使用将招致刑罚、罚款或两者并用的后果。
(二)转让
转让所需文件如下:
1.委托书1份,由转让人签署;
2.转让协议书1份,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签署,该文件需办公证手续。
商标所有人有权将注册商标或正在办理注册的商标连同企业和信誉一并转让,可以不转让企业的信誉。
商标转让必须自签署转让协议书之日起的6个月内向官方登记备案。否则,转让将被视为无效。
转让人只能将其注册商标或正办理中的商标转让给一个受让人,不能同时多方转让。
受让人如果未受让企业的信誉,必须在自签署转让协议书之日起的6个月内的广告中加以声明。否则,该转让将被视为无效。
联合商标不能分割转让。
(三)使用许可
使用许可所需文件如下:
1.委托书1份,由许可人签署;
2.使用许可协议1份,由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共同签署,该协议必须包含以下内容:(1)阐明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关系;(2)阐明注册商品的具体名称以及许可使用的商品的具体名称;(3)阐明商标注册有效期以及签订使用许可协议的期限;(4)其他附加条件。
商标所有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商标使用许可可以是独家许可,也可以是多家许可、再许可。
被许可人有权代表使用人参加诉讼活动,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参加诉讼活动。
三、商标的撤销和放弃
(一)撒销
任何人可以基于下列情形之一,向马来西亚中央商标局或各地方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
1.违背商标法有关禁用条款的规已取得注册的;
2.注册商标在取得注册后的连续3年不在马来西亚商业中实际使用的;
3.逾期未答复初审驳回的;
4.逾期未办理续展的。
(二)放弃
商标所有人有权在任何时候放弃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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